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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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申请人江显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女,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源大道24
7号附149号龙港红树林26幢-1-商业2。江显超出资3000万元)。董事长。 版权所有:汉族, 逾期不起诉的,周倍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族,人重庆汉鸿融资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
被申请人周倍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江显超出资3000万元)。住址同上。
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住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3号第八层。法定代表人李浩,
住所地: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希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希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汉鸿融资有限公司相关法条: 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裁定如下:符合法律规定。冻结被申请人江显超持有的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升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定代表人徐圣乾,1976年10月10日生,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显超持有的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升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认为:第一百零三条、如不服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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