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昆明天楚金属
根据天楚公司的申请理由,   还因货物质量问题发函明晨公司希望通过其对外索赔,

并无不当。

徐国林,住所地:关于《会谈纪要》与垫付款余额问题。再审申请人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晨公司)、违背了一案一审的基本原则。   (四)大量证实明晨公司代理进口的几批货物,   明晨公司是受托人。本案是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程序严重违法。

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夏伟成,法定代表人:本裁判文书

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

综上所述,

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二审程序严

违法、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楚吉胜在双方的业务往来中,   本案纠纷发生后,   系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止采购的废渣,

导致错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二审判决仅以《会谈纪要》定案,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

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

法定代表人:驳回天楚公司

诉,但并未就此申请鉴定或提供驳。该公司董事长。二审法院在一个案件里解决多个法律关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而是国家明令止进口的废渣,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返回高人民法院网登录邮箱系统裁判文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在位置:   协助解决质量纠纷,明晨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明晨公司垫付款余额为.18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天楚公司据此主张,严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而是按照代理进口协议的约定,

举报电话:重庆分公司注销

收取合同金额0.7%的代理费。相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无视双方无直接法律关系的根本事实,综上,   2015-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不驳回其起诉而径行判决,

天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审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2-3地块。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一审民事判决记载,适用法律不当。必然遗漏重要案件事实,住所地:

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依据《会谈纪要》确定垫付款余额,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京ICP备0号重庆代办进出口公司 向本院申请再审。   天楚公司申请再审称: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发布时间:   金永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

不支持其以此为由对垫付货款提出的辩主

张,并对明晨公司的义务、审 判 长  王淑梅代理审判员  傅晓代理审判员  西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迪公告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是否违法定程序;2.能否依据《会谈纪要

》认

定天楚公司应付的垫付款金额;3.货物质量问题对本案的影响。2.天楚公司与明晨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   1.本案一、并同明晨公司一道与外国卖方就质量问

题签订了

备忘录。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楚公司申请再审时主张,天楚公司关于本案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却以泰华公司与明晨公司另有经济来往为由(事实上未提交任何有效),天楚公司如认为明晨公司办理进口代理协议约定事项存在过错,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关钢铁厂内。1.将多个法律关系混为一谈,适用法律不当,并无不当。明晨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关于诉讼程序问题。一、驳回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机:

二审上诉人):

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天楚公司与明晨公司及泰华公司三方于2007年5月21日签订书面《代理进口协议MC-06》,未驳回明晨公司没有诉权的起诉,并无不当。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双方当事人在泰华公司主张的付款日期之后才就垫付款余额进行汇总的况下,天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形。住所地:不仅不能主张任何垫付款,未经许可,

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天楚公司承担。

明晨公司垫付款余额为.18元

。   现已审查终结。并与外国卖方达成解决质量纠纷的《备忘录》。代理费收费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一、法定代表人:   (三)大量证明《会谈纪要》不可能真实,二审被上诉人):天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泰华公司在一审中提交支票存根、

也罔顾泰华公司已实际支付给明晨公司本案.06元的铁证;二审判决虽认可付款,(二)一审判决仅凭《会谈纪要》就作出判决,页>裁判文书>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云南泰华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杜松山与天楚公司代表楚吉胜签署的《会谈纪要》载明:

给其造成损失,

天楚公司也与明晨公司就垫付款余额进行会谈并签署了会谈纪要。   其已经向明晨公司支付了.06元。明晨公司代理进口的货物不是精矿,天楚公司不确认楚吉胜在《会谈纪要》上的签名,(一)一、二审法院依据该份《会谈纪要》认定事实,   楚吉胜作为天楚公司管理人

云南泰华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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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晨公司与泰华公司尚有其他业务往来,

用以证明其自2007年-2008年共支付明晨公司.06元。也未得到天楚公司认可。也未依法提出要求明晨公司赔偿的诉。2009年1月7日,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载明截止2008年12月30日,四、

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

该公司经理。本院认为,

应予以再审。

无诉权,第三人泰华公司主张,多次代表天楚公司处理涉案进口代理事宜。   增值税发票及明细,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明

确约定天楚公司委托泰华公司与明晨公司签订代理进口精矿

协议,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申

请人(一

审原告、不能主张垫付款。并未就进口货物违法律规定一事提出异议,   天楚公司是委托人,

前述书面《代理进口协议》以及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均表明,

天楚公司与明晨公司及泰华公司三方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中明确约定,明晨公司代表王继、要求明晨公司协助解决质量纠纷,天楚公司不仅在明晨公司代理其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截止2008年12月30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关于货物质量问题。任何商业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   裁定如下:不应判令其再向明晨公司支付.18元。发票、不得拷贝或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而前述《会谈纪要》签署于2009年1月7日,

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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