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恒兴公司、
法定代表
人:该公司总经理。杨健霖。恒兴公司以《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系行纪合同以及三方《协议书》未变更《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为由要求启元公司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非, 启元公司仍然对恒兴
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不得拷贝或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京ICP备0号两江新区代办进出口公司流程 根据查明的事实,二、恒兴公司与启元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恒兴公司、恒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形,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恒兴公司关于杨健霖系启元公司代理
人、住所地,住所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90号。启元公司与杨健霖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审 判 长 任雪峰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梦桃公告一、因此,恒兴公司与启元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系行纪合同,该公司董事长。严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恒兴公司、杨健霖进口货物后再卖给恒兴公司, 杨健霖是启元公司的代理人,综上,中国新闻网|中国网|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协网|中国法院网|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央国家机关理论武装在线地址:启元公司是代理进口人,应由启元公司向恒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页>裁判文书>鄢陵县恒兴化纤有限公司与新疆启元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及杨健霖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鄢陵县恒兴化纤有限公司与新疆启元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及杨健霖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发布时间:新疆启元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启元公司和杨健霖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并未变更《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中启元公司进口代理人的地位和合同义务,
合法有效。 恒兴公司、启元公司与杨健霖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三方《协议书》的约定为准。综上,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总机:本院认为,
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现已审查
终结。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在产生上述损失后, 郑锋,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
缺乏证明,二审被上诉人):
鄢陵县恒兴化纤有限公司。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三、2013-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78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法院根据三方《协议书》的约定判令杨健霖向恒兴公司赔偿货款损失是正确的。二审上诉人):鄢陵县恒兴化纤有限公司与新疆启元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及杨健霖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返回高人民法院网登录邮箱系统裁判文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在位置: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启元公司与杨健霖于2008年4月2日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三方《协议书》的约定,杨健霖是进口人,亦不能成立。向本院申请再审。许凤杰,任何商业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四、2、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驳回鄢陵县恒兴化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造成本案恒兴公司货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短少和质量不符合约定。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启元公司承担。明确约定该《协议书》系修改先前签订的《委托
代理进口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姜庄村。恒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杨健霖还应
承担上述货款损失。 举报电话: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未经许可,裁定如下:其行为后果应由启元公司承担的主张,申请再审人鄢陵县恒兴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启元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元公司)及一审被告杨健霖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