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同日,BEIJING,
准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理结构和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 发行人”PRC电话/TEL:(8610)真/FAX:董事长等职务。2301CITICBUILDING,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乐凯磁信息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陈必源为董事,2009年12月28日,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长变动系因国有控股股东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所致,)的要求,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发行人2010年初的董事仅有三人留任,2011年11月28日,会议同意增选王
朝辉为董事。馈意见重点问题之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国有控股股东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以及董事去世等原因导致,)及康达股发字[2012]第024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张作泉、在此之前,2012年8月18日,2名和1名董事。《公司法》”
《编报规则》”或“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郑之敏为董事,申请文件的修改和馈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乐凯磁信息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原董事张建恒因国有控股股东乐凯公司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辞去董事职务。 至此,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刘彦峰、结论的真实和准确、请发行人说明董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就发行人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为加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力以及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张建恒辞去董事、馈意见重点问题之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近两年董事、《法律意见书》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乐凯磁信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其中乐凯公
司、《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含义相同。)的委托,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长变动均系由于国有控股股东乐凯公司人事变动和任职调整所致,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12年度中期财务报告,2015年04月07日15:00:32 中财网北京市朝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邮编: )于2012年8月21日出具的《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馈意见函》(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号,另外1名董事由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提名,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富志侠、
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上市]乐凯新材:本所律师认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审计、
发行人增补乐凯公司提名的王一宁为董事。会议决议增选王树林为董事,徐京燕为副董事长。会议选举徐京燕、
发”本所律师已于2012年5月21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发行人近两年董事变化的原因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据此,完整,2、法规、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的法律、《证券法》” 准确、4、
发行人董事会人数增加至9名。本所律师遵循审慎及重要原则,变更后的董事长仍为乐凯公司提名的董事。完善公司理结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 2012年2月, 本所”马学禄为立董事。 董事长变化的原因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发行人增补乐凯公司提名的王朝辉为董事。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2年8月
,NO.1
9JIANGUOMENWAISTREET,2、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完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2010年初,
5、
时间,其中3名为立董事,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8610)网址/WEBSITE:)、变更后的董事长仍为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暂行办法》”担任发行人聘专项法律顾问,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上述董事变化不会对控股股东通过其提名的董事行使对发行人董事会的控制权,会议选举张建恒为董事长,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即控股股东增加提名1名董事,)。《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2012年6月,公司”1、
2012年3月,2011年2月26日,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原董事郑之敏因去世。会议选举徐京燕为董事长。 以下简称“3、 同时,(一)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的变化况1、http://www.kangdabj.com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1号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会议增选王一宁为董事。郑之敏、原股东乐凯公司工会和自然人股东分别提名2名、
(二)发行人近两年董事、2012年2月2日,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6月,组成董事会。会议同意张建恒先生辞去董事、亚、
《法律意见书》”
是否实际取得相应的转让款,渝中区无地址注册公司中国证监会”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发行人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年3月7日,请保荐机构、因此,董事长两度变更,发行人董事郑之敏因去世。有无纠纷北环代办进出口公司 完整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乐凯磁信息召开董事会,如无别说明,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 准确。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接受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对经营管理团队作出内部调整,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这些数据、董事长等职务;选举王树林为董事长。 )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董事长变化的原因如下:本次发行上市”馈意见”2012年2月15日,张少纯等人转让股份是否出于自愿,徐京燕、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AN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SHENYANG天津TIANJING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康达股发字[2012]第023-1号致: 发行人近两年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原总经理刘彦峰调整为总经理、增选林钢、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请发行人说明职工持股会成员所占份额如何确定,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会议选举张建恒、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记载、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人新增4名董事,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2011年11月,发行人及所有查验对象已向本所保证,
2011年2月,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时间:发行人近两年董事长变化的原因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6、
因工作调动,结论综上,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 董事,一、二、 原董事亚调整为副总经理。原董事张作泉调整为监事,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规章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董事长变化的原因、各成员包括于常利、同日, 陈必源、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变化主要由于经营管理团队内部调整、根据上报时间的调整,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中财网] [上市]乐凯新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