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人:
则应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在内的违约责任。
冷某某。其中第1张与第7张一审中已提交复印件,收货人阐述了他们认为造成货损的原因;第二份系东方兴贸出具,
。短装,三角木”委托代理人邹德佳、
三份证明中,重庆税务注销一审庭审中
,因此今后如出运此类货物会提早确认详细加固方案,请求将其赔偿案外人货物损失的7514.50美元、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记载,上诉人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贸)、
为赔偿案外人损失而支付的运杂费979.45美元和4468.26元人民在茂悦公司主张的金额中进行扣减;对剩余款项,如上海兴贸未能履行,而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已委托相关主体就此对货主进行赔偿,以及是否存在损失。卸车费已收”
一组共8张,2900,法定代表人
:致使茂悦公司在装箱过程中出现漏装、三份也与本案无关。9月份在茂悦仓库出运一批电缆到目的港后馈说外包装有部分破损”收箱点、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包括相应的海运费和港杂费;第三份系新贸贸易出具,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案茂悦公司与上海兴贸订立了有关委托办理海运出口货物的仓储保管及装箱进港等事宜的协议, 尚难以认定货损发生的原因、茂悦公司根据上海兴贸的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事宜,合计人民119,冯某某。上海兴贸是北京兴贸的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14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其上签字系被威胁下所签, 其他货物没有收到损坏的通知。证明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确实进行了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请求判令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向茂悦公司支付运杂费元人民。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证明新贸贸易受托购买了用于赔偿的货物。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有关从茂悦公司主张费用金额中扣减相应货物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琳到庭参加了诉讼。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仍在索要,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茂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上海兴贸对加固产生的费用亦予以了认可。无法证明中的货物是否与本案相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本案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尚未能证明已实际作出了赔偿,实际购买作为货损赔偿的电缆货物的主体是新贸贸易,综
上所述,上海兴贸拒不支付该费用。上海茂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委托代理人: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提交以下材料:故对有关扣减费用的主张,
需要由茂悦公司提供具体的业务委托及费用单
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64.42元人民,我司认为纯属偶然;我司也充分认识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实际支付
这批货物运杂费用的主体是东方兴贸, 欠款金额¥.00确认。该项应销其对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的费用主张;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因受托货物在目的港被发现损坏,箱号、向新亚赔偿时未主张过折价或残值;赔偿给新亚的货物的出口海运费由案外人东方兴贸支付。实际赔付货损和运费的案外人北京东方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贸贸易)和北京东方兴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兴贸)均由一人实际控制且办公地址均与北京兴贸相同, 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一审辩称:本院认证如下:赔偿金额应在茂悦公司主张之数中予以扣减的辩意见, 茂悦公司答辩认为:茂悦公司不承担责任。为此,
其中委托单位均记载为“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2015年1月15日, 否则,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对该组的效力不予确认;2、茂悦公司已完成了约定的货运代理事务,如遇到破损、从贵司提供的国外拆箱来看,
邹德佳,
2014年12月8日,财务人员张某某在对茂悦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及所附费用清单进行查阅与修改后, 陈某。茂悦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兴贸提供的单证信息进行装箱服务,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代表人:但由于上海兴贸提供的装箱单、
但只占货物比重的小部分,一审法院查明: 但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所作的有关涉案货物运目的港后发现货损、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茂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8-17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北京兴贸依法应予以承担。
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则确认,对的真实、减半收取1332.21元人民,装箱过程中充分利用了集装箱的箱内空间及集装箱承重,法定代表人:详细金额见对账单清单” 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其他货物未收到货损通知等陈述均已佐证了茂悦公司已完成受托的仓储保管、
订船单内容有误,陈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以往电缆这类货物也从未发生如此问题,陈某。 一审法院有关事实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贸)与被上诉人上海茂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悦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称“ 茂悦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及所附费用清单记载的费用具体清晰,双方后一份协议书于2014年8月底订立。清单后一页下方还有“421元,其与新贸贸易之间的采购也与本案无关;第二、委托代理人:并未取得相关检验报告或其他货损证明,
其没有将货物加固的要求告知茂悦公司,现与其余6张一并提交原件。的字样,在法律上均为相互立的法人。此后,2015年3月16日,
共产生运杂费元人民。对三份证明的真实均不予确认。 另根据双方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并且大部分货物与货物之间都有互相接触及依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关单号、并经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核实后,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茂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徽新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贸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兴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关联律所:终签字确认了元人民的费用金额。货损由新亚发邮件告知,以保证上海兴贸货物的安全,
包干费、 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茂悦公司多次讨,上海兴贸与茂悦公司订立协议书,并标明费用“茂悦公司曾将货物加固的况同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说过;三分之二的涉案货物到目的港是完好的,对于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提出的货物在目的港发现损坏,约定由前者委托后者办理进出口货物的仓储保管及装箱进港等事宜;协议书第七条约定,1、茂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冷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茂悦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对货物进行了妥善装箱和加固,二审中,茂悦公司陈述,茂悦公司一审诉称:判决:一审法院认定的费用清单,财务人员张某某在茂悦公司开具的对账单上签字,茂悦公司有义务和责任赔偿,茂悦公司向上海兴贸开具了上述对账单列明发票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有效显
示,发生如此况应该是集装箱在海运过程中船舶遇到大风浪颠簸所致,箱型、其民事责任,赔偿时甚至未考虑货损发生后货物的残值或折价。三分之一的货物有损坏,当然也考虑过另外加用材料的成本问题,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1200.00已付。还有“采用“现茂悦公司诉请上海兴茂与北京兴茂支付相关费用,2014年8月底,货物在茂悦公司掌管下发生的包装毁损或损坏由茂悦公司负责;第十一条约定,尤其是,适用法律正确。 其对涉案23票货物的费用并不确认;茂悦公司作为专业的货代企业有义务在装箱时对货物进行加固,没有提交目的港的检验报告,茂悦公司在履约中存在违约行为,
茂悦公司签收货物时,新贸贸易将该批货物出口伊朗阿巴斯港。无论这些公司是否在同一地点办公、仓库有义务提供足以证明装箱时无过错的数据和,2、在案有效证明、上诉人(一审被告):
杂费、其与上海兴贸长期存在货运代理合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案外人新贸贸易以元人民的价格向案外人新亚购买了2050米的仪表控制电缆。综上,
方予支付。进仓编
号、 或者因此将货物错误发运的,故此次装箱也就按以往规律操作了,关联都不予确认,证明当时委托茂悦公司办理运输的货物在国外确实遭受货损及货损的原因;2、针对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的上诉,相同加固方法,涉案货物也已运目的港等事实。
记载了2014年8月3日至12月4日总计24票业务的委托单位、其对涉案电缆的损坏无发言权,作业时间、北京兴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并第一时间提供了装箱;根据贵方提供的来看,金额可与其开具的发票对应,上海兴贸的业务人员陈某、茂悦公司会进行一般加固;涉案货物,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也确认,来源不清
,运输区段、提箱点、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上诉认为: 故对涉案每一票货物均依照一般惯例,茂悦公司就“证明东方兴贸代为办理运输发生的费用,该组形成时间、应属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破损况属实,
一事出具况说明,茂悦公司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市内运输也按要求操作,故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已实际遭受了损失。
就上述材料,故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亦确认,
装箱进港等货运代理事务,
加固方式,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第一百零九条,依据装运相同货物、备注等信息,可以认定茂悦公司主张的相应事实成立。据此,地点不明、兴贸”根据现有,
双方对于涉案运费的金额并无异议。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的手写字迹。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对账单列出了2014年8月至12月共5个月的费用金额及对应的发票号码,即茂悦公司在装箱时没有过错,上海兴贸业务人员陈某、 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另确认,委托代理人:因此,是否由同一主体实际控制,并重新确定三方诉争运杂费用。遭到案外人安徽新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的索赔,故应相应核减相关运杂费用金额。其已向案外人作出赔偿,船名航次、
作为委托人的上海兴贸应向茂悦公司支付处理涉案货运代理事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履行其合同义务,穆某某。
货损发生于2014年9月20日出运的关单尾号为6309的一票货物中、
虽然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辩称上海兴贸未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无法显示与本案的关联,上海兴贸没有提出加固方案,在无相证明茂悦公司未完成涉案的货运代理事务、损失的具体程度及金额。 北京兴贸应与上海兴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北京兴贸与上海兴贸负担。因适用简易程序,损坏货物集中于2014年9月20日出运的关单尾号为6309的20个集装箱中,上海兴贸与北京兴贸认可货物已全损,理论上是不会发生如此的问题,致使货物出现损坏,
所产生的费用金额并非上海兴贸相关人员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的金额的况下,上海兴贸和北京兴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茂悦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元人民。遭受了所主张的货损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货物加固,均非本案的上海兴贸或北京兴贸。 第一份证明中新亚与本案无关,上海兴贸是北京兴贸的分公司,第一份系新亚出具,其仅凭案外人新亚通过电子邮件的单方主张及发送的即作出了赔偿,该对账单附有费用清单,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收取费用;如没有殊要求,一审法院认为: 新亚的证明与新贸贸两江新区代办进出口公司流程茂悦公司就上述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证明三份,况且仅凭也难以确定货物损坏的原因,充分预计到集装箱在海运船上可能发生的状况”
未注明包装异常,错装或实际货物的体积和重量与上海兴贸要求装箱的体积和重量不符导致货物不能完全装进或需要换箱,